一、缴费时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22年9月至12月为2023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2023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青岛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选档及缴费渠道
缴费人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居民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后,可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按规定进行选档、缴费:
自助缴费
可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系统、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手机税税通APP(“个人办税”)、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云闪付(“城市服务”)、自助办税缴费终端社保费模块;
目前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银行为: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上述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
其中: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同时开通了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青岛银行开通了手机银行办理业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手机银行支持用数字人民币缴纳居民社会保险费。
服务大厅缴费
各区、市办税服务厅、社保大厅税务窗口、***综合服务大厅税务窗口;
青岛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至3月,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政策和相关通知进行调整,建议您关注当地医保局或社保部门的公告。以下是一般的居民医保缴费流程:
1. 缴费通知:每年年初,居民医保局或社保部门会发布居民医保缴费通知,通知缴费时间和具体缴费金额等信息。您可以通过社保局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或居民医保卡服务窗口等渠道获取缴费通知。
2. 缴费方式:居民医保可以通过自愿缴费和单位代缴两种方式进行缴费。自愿缴费的居民可直接前往当地居民医保局、社保服务窗口、银行或邮局等缴费,单位代缴的居民则由所在单位集中缴纳医保费。
3. 缴费凭证:缴费时,您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和医保卡前往缴费点,填写相关的缴费表格或提供个人信息,完成缴费过程。在办理缴费时,会给您开具收据或缴费凭证作为缴费的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确保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用是保持医疗保险的有效性和享受相关医疗保障的重要条件。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具体的缴费时间和方式,建议您及时与当地居民医保局或社保部门联系,以获得准确的信息和相关指导。
青岛市的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是按年度征缴,一般在每年的9月至12月之间。以2024年为例,其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的9月至12月。至于具体的缴费标准,按照最新规定,青岛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在完成社保费参保登记后,你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线上渠道进行选档和缴费。这些信息有可能会有所更新,因此建议你定期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通告。
青岛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462元。二档365元。
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然执行一档居民462元、二档居民(含少年儿童)395元、大学生150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时,2021年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每人增加30元。这样,青岛市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一档居民790元、二档居民(含少年儿童)及大学生710元,为山东省内最高水平。
一、暂不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其中,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我市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额度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确定,暂定增加30元。调整后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20元,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在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40元。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不变。若2022年度国家政补助标准有新的变化,我市按国家标准执行。
三、规范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学生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入学报到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参保人,[_a***_]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按居民医保相关规定享受待遇,保障待遇衔接;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3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持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在集中参保期参保,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停止相关基金划转
2022年起,《青岛市人民***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以及《关于完善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调整基金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0号)规定的由补充医保基金向居民医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停止划转。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相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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