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六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对于残疾军人的优待,仅限于一生拥有的医疗保险(就是农村的、失业的、无业的残疾军人也是有民政部门承担交纳医疗保险费用),而养老保险是由自己负责的,如果就业的就有单位和个人依据社保规定的比例交纳,如果自由职业、失业的就有自己负责交纳,民政部门以及其它部门没有义务为我们残疾军人交纳除了医保保险以外的任何社保四金一险(已经去除了医疗保险金)。
根据最近6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现役军人也实行养老保险,在军人退出现役,由部队养老保险部门把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地方社保部门,并且把补贴款一并转移,军人退出现役后,可以在地方接续缴纳,现役军人的工资里,不包括养老保险费用,军人也不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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