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按照生育结果(生产或流产)、生育地点(本市、外省市或境外)、胎次(首次或二胎及以上)的不同情形,所需材料按随申办受理系统内要求的提供即可。
2、然后进入首页,点击精选主题下方的“不见面办理”;
3、然后进入,将页面往下滑,找到并点击“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保)”;
4、然后进入,点击立即办理;
可以通过“随申办”领取
第一步:进入随身办首页,搜索栏内搜索“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医保)”,找到该事项
第二步:进入页面,点击立即办理
第三步:进入页面,完善生育信息,确认信息无误提交即可申请。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女性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即原《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非上海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女性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一次性发放到申领时登记的银行存折中。
办事程序如下:申办条件: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夫妻。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有效***原件或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不在本市医疗机构生育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 拟要办理《上海市生育服务单》的公民,可以选择就近的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生育工作的办公室)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生育工作的办公室)受理了申请后,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1)对于材料齐全、信息核实比对一致的,即时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
(2)对于信息系统中尚未形成生育登记信息的,现场***集相关信息后发放《上海市生育服务登记单》。
(3)对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在与申请人核对信息的基础上,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和申请材料发放。(4)对于不属于生育登记范围的对象,不予发放并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原因。
上海市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1. 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服务,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及材料。
2. 可以通过互联网自助办理生育登记,需要提供***信息、结婚证和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流程和要求可在上海市民政局***查询。
3. 可以通过上海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上海政务服务网”平台进行电子咨询或在线办理生育登记,具体材料需求和流程还是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政策规定来定夺。
总体看,上海市提供了多种方式办理生育登记,以方便市民和居民的需求,但是具体的材料和流程要求还是需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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