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或60周岁,男60周岁),办理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转为退休人员时,需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实际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的规定。退休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在我市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在2011年4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由于参保单位关闭、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费而造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中断的,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参保方式,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参照灵活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有关缴费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3、公式:退休之前的工资基数*补缴月数*9.7%=补缴总额。
4、本月办理在职转退休的人员,一次性补缴费用在次月单位征缴单上显示,与单位医保一并缴费。
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纳额度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平均工资调整,缴费额度也发生变化调整,不设立个人账户,新参保后有9个月的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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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从2001年开始施行。长春市职工医疗保险从2001年开始施行。对缴费年限有以下规定:女性缴纳到55周岁,男性缴纳到60周岁,办理退休时,法定有效连续工龄(参加工作到2001年10月)视同为缴费年限。
2001年,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17年来,医保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待遇水平稳步提升,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城镇职工医保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为190万参保职工实现健康共享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从2001年开始起步,职工医保统筹支付限额由最初的39008元提高至目前的20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内的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
已经开始执行了。2023年1月1日,长春市医保重要改革之举——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正式启动实施。自此,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实现家庭成员共用共享,参保职工门诊看病实现“自付”向“医保”的重要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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