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 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人社部门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及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等工作。 卫生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经办机构负责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各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禅医疗机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生效。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生育的生育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批准。 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报销不一定是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只要是社保定点医院就可以。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 生育险需要登记产检定点医院2 因为生育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为了保障准妈妈和胎儿的健康,规定必须在指定的产检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妊娠监护,医院和医生将根据检查结果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
3 登记产检定点医院需要携带本人及家属的医保卡和相关证件到当地卫计委或人力***社会保障局办理,并按规定在指定的产检定点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如果没有登记或在非定点医院进行产检,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待遇。
需先了解生育险的登记及产检定点医院的相关政策,然后到所在城市的社会保险网上进行登记,选择符合条件的产检定点医院。
登记时需要准备好所需资料,如身份证、医保卡等。
只有在产检定点医院进行产检才能享受生育险报销的***。
同时,可以咨询所在城市的社保部门或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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