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 交下列材料:
1.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审核表》;
2.生育妇女的***;
3.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5.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
6.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7.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
参保职工本人填写生育备案表(表格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医保报表-审核科用表”下载),参保单位***生育工作人员负责审查、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参保职工据此可到医疗机构分娩生育。
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携带生育备案表、生育登记卡(准生证)、社会保障卡,进入生育保险程序。
其中,生育登记卡复印件和生育备案表与住院病历一并由医疗机构存档,备查。生育保险结算办法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扩展资料:申报生育待遇所需材料:
2、***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复印件1份。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 份。
5、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对应的清单,复印件1份。
6、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个人《承诺书》原件,1份。
(2)配偶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7、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二、申报流产医疗费用、津贴,提供:
2、结婚证复印件或个人《承诺书》, 1份。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5、医疗费用***,原件1份。
6、男职工申报配偶流产医疗费用,(1)配偶无工作单位,提供个人《承诺书》原件,1份。
(2)配偶参加生育保险,但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7、申报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医疗费用,提供与医疗费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8、领取失业金期间流产的女职工申报医疗费用,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
三、申报取环、放环医疗费用,提供:
2、疾病证明书,复印件1份。
3、医疗费用***,原件1份。
2. 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保局统一分配并标识参保人身份的号码。
3. 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等。
5. 缴费信息:包括缴费[_a***_]、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
6. 就医信息:包括就医地点、就医时间、就医费用等。
7. 其他信息:包括家庭成员、联系人等信息。
填写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注意核实填写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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