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会养老保险是不能跳动转移的,无论是跨省转移还是省内转移,只能转移到一个地方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交纳。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目前政策下,社保异地转移,仅城镇户口,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移,其它险种不可转。医保存折里的钱在当地消费完,失业保险符合领取的,可以申请领取,否则放弃。
如果所在省份还没实现养老保险自由转移的话,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而且只转个人账户金额,公司交的不能转,同时还需要是城镇户口。农户不能转,可按规定退保。
2、符合转移条件的,先去户口地社保机构***,开具接受函及获取相关社保转移资料(当地社保机构名称、***行名称以及账号等),再到转出地社保中心办理转出手续,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社保中心***银行账号。然后回户口地办理转入。即使暂时不能转的,就先放着,养老保险不会作废的,可以等新社保政策出台后,再按规定转移,以后转移肯定会更容易的
现行办法,养老保险只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就是说公司交的不能转,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
跨省异地社保合并最新政策:
依据人社部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养老保险领取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4、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具体来看,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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